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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維護單位:客服一部
更新週期:不定期
最近維護日期:104/05/22
列印
  1. 本公司以該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
  2. 本公司於繳費期間終了的翌日起,依契約約定之繳費期別,分期作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效力;不足一期者,改按日作自動墊繳;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該契約效力停止。
  3.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4. 辦理自動墊繳時,本公司為維護保戶保單之權益,採取以保單之總保費方式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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