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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投資政策

第一條 本公司為落實責任投資,特制定本政策,將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ety)、公司治理(Governance)(以下稱「ESG」)導入投資政策,同時遵循臺灣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及「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UN PRI)」,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二條 本公司之自有資金投資業務,應依本政策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於評估投資標的、投資決策及投資管理等階段,皆應考量ESG等永續經營因素,並履行盡職治理行動,以提升投資價值並促進本公司投資業務之健全發展。具體措施如下:
 
  1. 一、對潛在投資標的進行評估時,應考量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等ESG重要項目,若主要營業項目有涉及環境污染、社會爭議及公司治理不良等如下表所列之情事,應排除不予直接投資:
    排除標準
    熱帶雨林伐木業、煙草業、多氯聯苯、核武、非法博弈、色情、 毒品、洗錢、資助恐怖活動、雇傭童工、有具體事證證明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之情事。
  2. 二、投資後應持續關注、分析與評估投資標的之相關資訊。如投資期間遇投資標的涉及前列排除標準,應立即檢視並評估該投資標的是否有相關改善情形或計畫,並於評估報告中說明是否改變本公司投資策略或限縮額度。
  3. 三、如投資標的涉及煤炭採集、煤炭發電、火力發電等產業,且於最近一年內受到環保主管機關之環境污染裁罰者,尚應檢視該事業是否有相關改善情形或計畫,並於評估報告中備註說明。
第四條 為追求本公司客戶及股東之長期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訂定投票政策如下:
 
  1. 一、積極進行股東會議案投票,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案表達意見。
  2. 二、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審慎評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案,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成說明,並於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定期提報董事會。
  3. 三、對有礙被投資公司永續發展及違反公司治理之議案,以及對環境或社會具負面影響之議案,以不予支持為原則。
  4. 四、本公司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且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5. 五、應妥善記錄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投票情形,每年彙總揭露。
第五條 為取得被投資公司或投資標的之充分且有效資訊,訂定議合政策如下:
 
  1. 一、若與被投資公司或投資標的之互動與議合對ESG有正面影響,可列入評估投資策略之考量。
  2. 二、當被投資公司或投資標的在特定議題有違反法規、損及本公司ESG政策、或本公司長期價值之虞,應積極了解事件原委及處理情況。
  3. 三、針對擬投資且未簽署責任投資原則(PRI)之私募基金,將於附約(side letter)告知希望該基金評估投資案時能參考責任投資原則。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公告責任投資原則,每年於CSR報告揭露責任投資落實狀況及相關資訊,並定期對執行本政策相關業務之人員舉辦教育訓練。
第七條 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政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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