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理賠申請書填寫範例】申請注意事項:
- 保險金申請書請填寫、簽章及身分驗證注意事項:
(1)申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係指保險單所載之身故受益人,請檢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護照、居
留證、駕照等,下同);申請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或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如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者,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身分資料及簽章,並檢附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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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已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由受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填寫身分資料及簽章,並檢附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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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請檢附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書,並須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填寫及簽章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得經本人同意指定匯入法定代理人之帳戶,請檢附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外籍(含大陸地區)人士申請各項保險金,請檢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辨認及驗證身分。 -
- 申請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為有助於理賠作業,請一併附上「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如警方證明文件)。
- 因懷孕分娩合併症而申請理賠,請檢附「產前檢查記錄單」及「產時護理記錄」等病歷證明。
- 申請於國外發生之保險事故,請檢附護照出入境資料影本及相關就醫之完整英文病歷資料,以加速理賠處理時效。
- 除上列各項應備文件外,本公司經審核如認為需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將會另行通知受益人。
-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癌症疾病等情形致生主契約終止時,該保單契約附加之長年期附約不隨主約終止(依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570號),但保單契約持續之長年期附約,仍須依規定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後之保險費,始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單次給付理賠延滯息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具下列身分之一或符合上述法令之規定者,於理賠申請時應主動檢附下列文件,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1)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第五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檢附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未具健保投保資格或喪失健保投保資格者:非本國人者檢附護照影本、已除籍之本國人者檢附最近3個月內戶籍證明文件。 - 各項因理賠申請所檢具文件均不另行退還,非屬理賠項目文件如需退還者,請逕洽各地承辦人員。
- 辦理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如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躉繳投保、短期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較保額高情形,應於理賠給付後主動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位中揭露!
- 個人險保單理賠申請倘未填寫理賠聯絡地址者,理賠各式書函或通知,將郵寄至保單「住所(通訊地址)」 。
- 若保險契約遭法院強制執行,且受益人申請之保險金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所稱「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
- 填寫本申請書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本公司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謝謝!
※填寫完成後,請連同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寄交本公司各地服務據點。
台 北: 10540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22號5樓 個人險 (02) 2719-6678 團體險 0800-211-702
桃 竹: 330063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一路73號4樓 (03)216-5038
台 中: 403252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107號8樓 (04) 2376-2866
嘉 義: 600003 嘉義市民生北路241號6樓 (05) 223-2092
台 南: 710004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之97號15樓 (06) 313-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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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蓮: 970010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街1-16號7樓 (03) 834-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