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作業申請流程
作業要點
申請書內之每一項欄位務請逐一詳填,填寫完畢後請務必親自簽章,若受益人未成年或無法親簽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並簽名確認。
- 申請醫療險者請填具:
- 就醫原因(含病名),若有行手術者請說明手術名稱。
- 曾就診醫院及住院(門診)日期。
- 事故人傷病程度-是否痊癒或仍治療中?及其傷病部位。
- 申請壽險、傷害險者請填具:
- 事故發生原因、時間、地點等(須詳加敘述經過情形)。
- 若事故當時有憲警機關處理者請告知相關資料(處理之單位、員警)。
查詢《檢附文件》
- 檢附文件不全者影印留底後,原件退回要保單位並以聯繫單註明欠缺項目。
- 診斷證明書(死亡、殘廢、醫療)需為正本,若為影本需經原發證單位加蓋關防及名章後始有效。
- 如經兩家以上(含)醫療院所診治者須同時檢具各家就診院所之診斷書。
- 戶籍謄本限三個月內向戶政機關申請者,逾三個月而有疑義者將退回請客戶補正。
- 申請骨折未住院津貼者,另須檢附X光片。
注意事項
- 原則上請被保險人在痊癒後以一次申請為佳。
- 若急診逾六小時者,所檢附診斷證明須載明入院、離院時間且僅給付當日之醫療費用。(註:限實支實付之險種,同門診手術給付方式。)
- 意外殘廢除非所受之傷害為肢體方面之缺失,否則其餘機能之喪失須經六個月之治療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始符合於給付要件。
- 有到期保費尚未繳交者,暫停理賠作業。
- 如須開立保險金給付證明書須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由理賠人員填寫保險給付證明書並影印原件所有單據及診斷書加蓋核對章後始為有效。
- 以下理賠申請時須作給付調查:
- 死殘件:
- 保險金額過鉅。
- 死因不明(須確認死因)。
- 意外死亡(查證事故經過)。
- 短期死亡(查證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正常在職)。
- 投保時填具健康聲明並於兩年內疾病死亡者(查證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 須拜訪被保險人鑑定其殘廢程度者。
- 醫療件:
- 投保時填具健康聲明並於兩年內罹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者。
- 住院天數或醫療費用與實際病情不符者。
- 死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