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之名稱、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址、營業性質、受益人指定欄、要保事項、要保人聲明事項、要保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權利: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2.申請契約變更。3.終止契約。
(二)義務:1.繳納保險費。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3.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所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七、什麼是「受益人」?
(一)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要保書中之地址係指要保人住所,要保人應確實填寫。要保人住所是保險契約所有文件之送達地址,若有變更時,要保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規定。
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應先請業務員出示登錄證,並請其詳細告知登錄證上所載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壽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除外責任:
說明: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四、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若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須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五、投保時,要保書(投保申請書、加入表、健康聲明書等)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六、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說明: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七、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版本: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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