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提升身心障礙友善服務 身障朋友也能有保障
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推出國內首張身障者專屬綜合險
中國人壽推出國內首張特定輕、中度身障者綜合險,讓身障朋友也有機會享有保障!據統計國內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數近120萬註1,過去這群身心障礙朋友因身分特殊,取得保險不易,投保門檻也有較多限制,以致每4位身障朋友就有3位是沒有任何商業保險的保障。有鑒於此,中壽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秉持愛與關懷的核心價值及公平待客的精神,呼應全球普惠金融趨勢,推出「中國人壽友保障終身壽險」,針對特定輕、中度身障朋友註2,投保免體檢註3,提供壽險註4、意外身故註5及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註6等保障,是國內首張,也是業界首創的特定身障者綜合險。
保險具有安定社會的力量,透過商業保險,民眾得以在社會保險基礎上延伸,讓自身保障更加健全完善。然而國內有近120萬的身障朋友註1,想提早為自己及家人分散風險,是最需要保險的一群人,卻因身分特殊,在投保時常遇到額外體檢、加費、除外等障礙,有限制的門檻讓他們常被屏除在保障門外。中國人壽總經理黃淑芬表示,保險的本質是愛與關懷,中壽秉持這樣的核心精神,提供有溫度的服務體驗,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彰顯公平待客及普惠金融的精神與價值,針對特定身障朋友的需求及保障缺口,推出專屬的「中國人壽友保障終身壽險」,讓他們能與每位中壽保戶一樣,平等享有保險服務的權利。黃淑芬總經理進一步指出,中壽落實身心障礙友善,用愛與關懷陪伴身心障礙朋友一起前進,這也是中壽要與台灣社會共享的永續價值。
「中國人壽友保障終身壽險」是國內首張,也是業界首創的身障者專屬綜合險,針對特定輕、中度身障朋友,提供壽險註4、意外身故註5、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註6、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註7等保障,此外還享有骨折未住院保障註6,讓居家療養更安心。凡符合條件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朋友皆可投保,原則上免體檢註3,並提供保險費費率折減註8,充分展現金融包容性,讓身障朋友也能有保障。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https://dep.mohw.gov.tw/DOS/lp-2976-113.html。
註2:投保限制
1、被保險人限持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障礙等級為輕度或中度,且身心障礙類別屬下列範圍內者: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
舊制身心障礙手冊 |
||
編碼 |
障礙類別 |
編碼 |
障礙類別 |
b210 |
視覺功能 |
01 |
視覺障礙者 |
b230 |
聽覺功能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b310 |
嗓音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言語機能障礙者 |
b320 |
構音功能 |
-- |
-- |
b330 |
言語功能的流暢和節律 |
||
s320 |
口結構 |
||
s330 |
咽結構 |
||
s340 |
喉結構 |
||
b710a |
關節移動功能(上肢) |
05 |
肢體障礙 |
b710b |
關節移動功能(下肢) |
||
b730a |
肌肉力量功能(上肢) |
||
b730b |
肌肉力量功能(下肢) |
||
b735 |
肌肉張力功能 |
||
b765 |
不隨意動作功能 |
||
s730 |
上肢結構 |
||
s750 |
下肢結構 |
||
s760 |
軀幹 |
2、若被保險人為多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其中任一項身心障礙類別或身心障礙等級非屬上表所列範圍時,歉難受理。
3、被保險人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歉難受理。
註3:體檢規定:
1、原則上以免體檢受理,若因核保需要,仍得要求提供相關問卷或病歷。
2、當被保險人未來投保其他商品時,需將本商品與第二類商品一般壽險累計計算體檢保額。本商品體檢保額=危險保額。
註4: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述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述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之限額者,中國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5:「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註6:「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中國人壽就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一)」,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前述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中國人壽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述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1. |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2. |
掌骨、指骨 |
14天 |
3. |
蹠骨、趾骨 |
14天 |
4.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5. |
肋骨 |
20天 |
6. |
鎖骨 |
28天 |
7. |
橈骨或尺骨 |
28天 |
8. |
膝蓋骨 |
28天 |
9. |
肩胛骨 |
34天 |
10.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11.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12. |
頭蓋骨 |
50天 |
13. |
臂骨 |
40天 |
14. |
橈骨與尺骨 |
40天 |
15.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16. |
脛骨或腓骨 |
40天 |
17.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18. |
股骨 |
50天 |
19. |
脛骨及腓骨 |
50天 |
20. |
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兩倍,並於達上述情形之日起,中國人壽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給付責任。
註7:「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中國人壽按「住院日額(二)」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下列二者之一,並於達下述情形之日起,中國人壽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給付責任:
(一)「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契約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扣除其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註8:保費費率折減
1、適用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折減,但不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高保費費率折減及集體彙繳費率折減。
2、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2%。
3、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2%。
詳細商品內容、給付相關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請務必參閱商品簡介及保單條款,並歡迎與您的保險業務員聯繫,或電洽服務中心0800-098-889,或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查詢http://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