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密碼8~20碼,需包含大小寫英文及數字混合
2.密碼不可包含生日後4碼或證件字號後9碼
3.密碼不可包含連續英文或數字及4碼相同字重複。(例:AAAA、ABCD、123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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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帳號建議選擇指定銀行外幣匯款帳戶,本公司指定銀行匯款帳戶請參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保戶服務/申請書、證明文件/各式申請書下載/其他文件/指定外幣匯款行庫(適用本公司給付款項)」。
辦理各項契變所需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可以。
以郵寄方式辦理契約變更者,所需檢附文件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辦理契約內容變更,除需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外依其申辦項目不同,另需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可保性證明等)。各項契變所需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要、被保人如果為未成年者,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提出。而其申請書上法定代理人欄位法定代理人應行簽章。另各項契變所需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要保人可變更為其他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辦理要保人變更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要保人變更。
變更要保人為法人時,除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外,另應檢附
(1)公司登記函或商業登記函(98.4.13前成立公司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法人客戶身分確認及投保計劃書
倘原要保人身故欲辦理變更時,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要保人變更,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推派1人為代表(需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 承繼提出。惟新要保人仍需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辦理要保人變更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要保人變更。
倘發現保險單上基本資料有誤時,可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而所需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變更。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契約內容變更/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保障展延的期間不可超過原契約之滿期日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契約內容變更/展期定期保險。
如保險單遺失或毀損,可由要保人提出申請補發。 辦理保單補發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申請/補發保單相關文件保單補、換發。
欲辦理變更繳別時,可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提出申請。而需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繳費變更/繳別變更。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文件申請增加主契約保險金額。辦理主約保額增加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契約內容變更/主約保額增加。 惟應.注意辦理主約保額增加
(1) 限條款中有保額增加權之保單始可申請。
(2) 增加後之保額須符合各商品規範。
(3) 投資型商品增加後之保額需符合各商品保額/年繳保費最高/最低倍數限制。
也就是說要保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得依契約轉換當時本公司之規定,申請更改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可申請契約轉換有險種限制條件,非所有保單皆可辦理。辦理契約轉換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
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檢具文件申請復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恢復保單效力。 停效六個月內者,請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提出申請。逾六個月以上者,另需再檢附健康告知暨聲明書及體檢資料 。 相關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滿一年(含)以上,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單借款。 辦理保單借款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單借款流程。
1.公司每半年將會寄出一次繳息通知書,您可隨時透過服務人員或逕自服務櫃檯進行繳納。
2.保單若為有效件即不會影響您的保單權益,但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不償還時,每滿一年併入本金內複利計算。而借款本利若逾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仍未繳付,保單將會停效。
職業的不同可能影響日後申請理賠的結果,若被保險人的職業內容有變動時,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辦理變更。辦理要保人變更時,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基本資料變更/職業內容變更。
係指要保人以現有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健康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且轉換後保險契約之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相同。
目前本公司開放特定終身壽險商品可轉入為享樂活遞延年金保險。欲了解詳細內容,可逕至官網保單活化專區。
1.是的,保戶需繳足當期續期保費後,生存保險金始會發放。
2.目前生存保險金給付皆係保單年度末給付,故需繳足該保單年度保費,不同繳費方式(年/半年/季/月)亦同。保費若未繳足將會影響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前會先行寄送給付通知回函,保戶可於回函中選擇匯款、郵寄支票或至本公司連絡處取領等方式領取。
另保險給付金依其給付方式皆會於給付當日給付完成,如匯款會於當日匯入受益人帳戶;票據會於到期日即給付日前以掛號寄送。
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前會先行寄送給付通知回函,保戶可於回函中選擇匯款、郵寄支票或至本公司連絡處取領等方式領取。對於受益人不識字者,需行進行意思表示即簽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為不識字者,得以捺拇指手印代替簽名,但須有二位以上已成年的見證人副署在旁,惟見證人不得為業務員,同時須註明見證人身分證字號、簽署日期及其與不識字者之關係。
要保人與 受益人為不同人時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計算。
故滿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超過免稅及可扣除額度仍需申報。
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前會先行寄送給付通知回函,保戶可於回函中選擇匯款、郵寄支票或至本公司連絡處取領等方式領取。
對於未成年人需行進行意思表示時,相關提出之申請書應同時經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同意。
1.受益人變更應由要/被保險人共同提出申請。
2.倘原要保人身故欲辦理變更時,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先申請要保人變更,新要保人仍需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指定新要保人後,再由新要/被保險人共同提出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所需檢附文件及應注意事項,可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
保費繳納
1.可選擇自行繳費或銀行自動轉帳扣款。
2.以銀行自動轉帳扣款,給與1%保費費率折減(需符合本公司特定商品保費費率折減規定)。
保戶經銀行(郵局)轉帳成功並完成保費入帳者,可享1%之保費費率折減 (是否享有折減依各保險商品之特性有所不同)。
ATM轉帳繳納保險費的步驟如下:
Step1:插入金融卡 ,選取「轉帳」功能
Step2:輸入國泰世華銀行代碼「013」
Step3:鍵入帳戶資料(請依照自行繳費通知單輸入16碼之轉帳帳號)
Step4:輸入保單保險費
Step5:取出交易明細表(請保存)
送金單/收據
請辦理地址變更,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可先參覽本公司企網/保戶服務/保險契約變更流程。(請點我)
通知單類
除月繳件外,於應繳日前十五天郵寄或E-MAIL予保戶。
1.同一應繳費日之繳費通知單,均於同一列印日依保單收費地址個別寄發, 故二張以上保單之應繳費日不同,即無法同時收到。
2.同一入帳日之送金單,均於同一列印日依保單收費地址個別寄發,如未收到請確認收費地址是否正確﹔若收費地址已有變動,請先辦理地址變更後,再申請補發繳費通知單或補開繳費證明。
催告
轉帳/信用卡扣款
授權人限該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或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若授權人為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均需檢附關係證明文件)。
授權人限該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或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若授權人為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均需檢附關係證明文件)。
請您先洽詢開戶銀行詢問是否可扣繳保費,若可,請依各銀行規定辦理印鑑留存,再填寫本公司「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填寫完畢請寄至「40355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107號11樓 保單作業部收」,「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下載(請點我)。
只要您持有任一國內發卡機構所發行之威士卡(VISA)、萬士達卡(MASTER)、吉士美卡(JCB)或聯合信用卡,均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客服中心辦理。美國運通卡及大來卡目前暫不受理。
查詢轉帳金融機構(請點我)。
請填寫「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辦理,填寫完畢請寄至「40355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107號11樓 保單作業部收」,授權書下載(請點我)。
1.辦理銀行轉帳扣款退件及核印失敗常見原因:
(1)要保人簽名樣式不符
(2)授權人身份不符
(3)授權人簽名或簽章樣式不符核印失敗
(4)填寫帳號錯誤
2.自動轉帳繳費失敗:
(1)帳戶餘額不足或信用額度不足
(2)帳戶終止或帳戶凍結
(3)信用卡效期錯誤
(4)交易拒絕
受益人未滿七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於理賠申請書簽章提出申請;滿七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者,除該受益人於理賠申請書簽章外,其法定代理人亦須簽章協同提出申請。
1.本公司理賠給付以匯入指定帳戶為原則,直接匯入受益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但若受益人未成年,可選擇匯入法定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請正確填寫帳戶資料(或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以避免退匯延誤。
2.申請外幣保單時,須填寫與外幣保單帳戶相同的英文姓名,並需檢附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但國外匯款及未參加金資中心之銀行、農會、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尚無法匯款。
3.若有特殊原因需開立支票給付,請洽詢服務人員。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被繼承人身故時如有配偶,則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
- 支票自發票日起算尚未滿一年者:受款人請自行辦理,相關作業如下:
- 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登報公告
-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提供相關文件送交公司重新開票或匯款
- 支票自發票日起算已屆滿一年以上者:
請填寫「客戶票據變更申請單」送交原開票單位,經本公司確認未兌現始可重開票或匯款。 - 遺失支票之處理手續繁瑣,匯款迅速便利,經辦理支票遺失或重開者,本公司將以匯款方式給付。
依保險法及保單條款之約定,本公司於收齊理賠文件後十五日內未給付,且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但屬國際保險業務之商品,不適用上述計算方式,而應依各該保單條款之約定計算)
- 所就診之醫院、診所,必須是向當地政府正式註冊並領有執照者,且必須符合保單條款及台灣醫療法之規定。
- 發生於非美語系國家的國外理賠件,為加速理賠時效,宜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再行送件。
- 在大陸地區就診之文件,需依政府規定至相關單位進行公證後,再行送件。
- 除依各保單條款之約定,檢附相關文件,例如: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應檢附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申請身故保險金則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時)……等。
-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於大陸地區取得之文書,其驗證程序如下:
(1)請持相關文書正本向大陸地區當地縣、市涉臺公證處申辦涉臺公證書(並非每一個公證處都有權製發涉臺公證書,所以要到涉臺公證處申辦),並敘明「在臺灣使用」。
(2)返國後,需檢附驗證之相關文件正本赴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經該會核驗申請人提出之公證書正本與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寄交之同字號公證書副本,若二者相符,且內容無矛盾、無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無待查證之疑點者,即發給證明。 - 為提供本公司保戶更便利的理賠服務,申請醫療保險金理賠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得免經上述公證程序。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依保單條款約定應給付予應得之人,若條款未另行約定,則未到期保險費應返還予「要保人」,但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當被保險人(即要保人)身故時,則返還對象為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依保單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而需進行「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本公司始得依約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本人身體健康,因故而願意捐贈器官予他人而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則非屬保障範圍,本公司歉難給付保險金。
依保單條款之除外責任約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本公司可不負給付之責。
依傷害險保單條款有關「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之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的職業或職務變更未通知本公司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倘增加者,本公司將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依相關保單條款約定「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貓空纜車屬台北捷運之一部份,故屬之,而其他如遊樂園所設置之空中纜車,則不屬於大眾運輸工具。
保單生效後30日內確定診斷罹患之疾病是否為承保範圍,應視各保單條款對於「疾病」定義之約定而有不同,若約定「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才開始發生之疾病」,則保單生效後30日內確定診斷罹患之疾病,雖於保單生效 30日後始住院接受治療,因該疾病自始不在保障範圍內,故仍無法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單條款上均有約定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要/被保險人若違反告知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依據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違反告知而解除契約者,依保險法第25條之規定,無須返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依保單條款約定,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中國人壽仍負保險責任,惟要保人所欠繳之保險費仍應補繳。要保人得自行補繳或選擇逕自理賠金扣除。
保險事故之理賠係以發生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前提,停效期間非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故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事故非屬保障範圍。
舊版住院醫療險保單條款將法定傳染病列屬除外責任,但醫療險示範條款已於87年間修正,將法定傳染病自除外責任刪除,本公司針對舊版醫療險已全面開放給付因法定傳染病之住院理賠,提供完整住院醫療給付,讓保戶能充分獲得保障並安心接受治療。
失能診斷書應詳述肢體缺失或機能喪失之發生時間點、程度、症狀是否固定而無法恢復等失能體況,實務上通常以勞工失能診斷書做為審核依據;而一般診斷書主要記載就診傷(病)名、治療方式及就診期間。另倘一般診斷書記載之失能狀況與上述失能診斷書應揭露之項目實質上相符者,亦得以一般診斷書替代。
除填載理賠申請書中基本資料、事故過程及保險金領取帳號資訊的之外,下段「受益人∕事故人簽章」欄位部份應由事故人本人親自簽名(章),不能親自為之者,則由父母代為簽署。「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簽章」欄位則應由父母簽章,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亦同。
住院天數之計算採自入院始日計算至出院日,例如1/1入院至1/3出院,住院日數為3天。
住院天數僅得計算1天,通常歸屬計算於前一段住院,後段住院不另重複計算1天。
依保單條款之約定,「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戒煙、戒毒、護理、養老等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須檢附收據正本申請理賠者,無法以副本收據或補發收據代替正本收據申請理賠;得檢附收據副本申請理賠者,則可以副本收據或補發收據代替正本收據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失蹤本公司依約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於失蹤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將予以扣除。
- 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須檢附載明失能體況之「失能診斷證明書」。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者,為加速理賠審核作業,請一併附上「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如警方證明文件)。
- 若完全失能程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則須另檢附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書。
依保單條款「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定義之約定為「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之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若罹患慢性腎衰竭但目前不需「洗腎」(接受接受定期透析治療),即無法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或豁免保費。
TDDR(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條款約定之除外項目如下:
-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原位癌症。
-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依保單條款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因此,若要保人在原指定受益人身故後,並未再指定其他受益人,則將身故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而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則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可以,但受益人於申請理賠時宜主動事先聲明哪部分保單暫不申請理賠。另提醒因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請注意申請理賠之時效約定。
本公司將以雙掛號寄送書面通知,說明拒賠的原因及依據。
被保險人尚在住院中即可檢附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申請部份保險金。另提醒因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請注意申請理賠之時效約定。
完全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完全骨折如住院天數未達條款骨折住院日數表之天數,未達天數以日額1/2給付,而不完全骨折則按完全骨折標準二分之一給付,若為骨骼龜裂者則依完全骨折標準四分之一核付。(詳細給付項目以各商品條款內容為主)
除理賠申請書外,另需檢附診斷書與病理組織切片檢查報告,若未進行病理切片檢查者,則應檢附足資證明已罹患癌症之相關檢驗報告,例如肝癌,則另須附電腦斷層(或超音波)掃描報告及甲型胎兒蛋白指數等相關檢驗資料及重大傷病核定通知等證明文件。
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保險金額之責任」, 因此,被保險人在契約持續有效超過兩年後才提出的既往症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仍得依保險法之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不予給付保險金。
- 依條款約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 因此,發生理賠事故後,可先通知您的專屬業務人員,並備妥相關理賠文件,由業務人員為您辦理申請手續;
- 倘無法聯絡上業務員,請電洽本公司0800-098-889免費服務電話,留下您姓名及聯絡電話,我們將儘快派員為您服務;亦可由本公司網站下載「理賠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文件一併以掛號寄回本公司申辦即可。
收據差額證明為中國人壽就被保險人申請醫療保險金檢附之收據正本金額,未能全額給付時,就實際理賠金額與收據正本金額之差額部份所開立之證明文件。收據差額證明可以作為報稅時醫療費用支出的證明文件,或另據以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理賠。
因各醫療院所調閱病歷「同意書」之格式不同,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須依不同醫院要求填寫多份「同意書」,目前各保險公司仍持續透過壽險公會與各醫療院所溝通,希望各醫療院所使用同一版本之同意書。
因機能喪失須達到永久完全喪失之程度始符合失能標準,此六個月觀察期間即在確定是否永久喪失,是否符合達失能標準,故仍應繼續繳納保費。
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待法院裁定後檢附失能診斷書、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登記後之監護人戶籍謄本,由監護人於理賠申請書簽名申請,理賠金之受款人仍為被保險人本人。
依照保單條款約定: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所以若被保險人身故,而本公司有尚未給付的醫療保險金時,除保單條款如有特別約定外,該筆保險金應列為被保險人遺產,本公司依法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若經醫師診療為醫療必須之治療, 則以實際所花費之醫療費用依各該保單條款約定一定比例折扣後,在投保各項限額內給付之。
可視同以健保身份就診,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應檢附健保局給付證明(如核付(退)通知書)。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生效日前即確診有甲狀腺腫,此與條款「疾病」之定義約定不吻合,故不屬於給付之範圍。
只要是到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外傷,且醫療費用為合理且必要,則可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實支實付。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約定,「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須待六個月之觀察期間,因腦血管之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植物人狀態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當被保險人失蹤時,家屬應在失蹤的 48~72 小時後,向失蹤發生地或被保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報案請求協尋。
經過一定「法定期間」後仍無法尋獲者,被保險人之家屬可檢具被保險人戶籍謄本等資料向戶籍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依民法第8條有關各種失蹤期間之規定如下:特別災難為一年、被保人80歲以上為三年、其他情形為七年) 本公司會依據法院死亡宣告判決中所認定被保險人的死亡日期,辦理身故保險金理賠事宜。
雖然被保險人失蹤且家屬已至派出所報案,惟法律上推定其仍生存,要保人依約仍需繳交保險費至法院對被保險人作出死亡宣告為止,以避免因未繳交保費而造成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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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為本公司卡安心會員,請您撥打卡安心投保專線0809-001-005
- 要保書填寫注意事項:
A. 簽名:要、被保人須親自簽名。
B. 基本資料:除個人基本資料外,請填寫手機或可聯絡到要保人之電話。
C. 保險相關資料:保險期間、旅行目的地、險別、保額等。
D.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須一併簽名。
E. 勾選□已審閱公司所提供之「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 信用卡授權書填寫注意事項:
A. 授權人(即持卡人)需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B. 僅限信用卡限Visa、Master、JCB繳費。 - 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人數超過4人時,請使用「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被保險人名冊」 ;若合計保額超過42,000萬時,請於5個工作天前洽本公司,以便辦理生效作業。
- 旅行平安保險主要用於旅遊及觀光(不含高危險性如:攀登高山、潛水、競賽等之活動及紅色警示區域)。
係指中華民國境外: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授權人(即持卡人)需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國內最高投保天數30天,國外最高投保天數180天
- 一般式&傳真式意外險最高投保金額2,000萬。
- 卡安心&簽約式意外險最高投保金額1,500萬。
- 未滿15足歲最高投保金額限200萬。
- 詳細年齡及保額規範,請洽您的服務人員或洽本公司服務專線0800-098-889。
意外身故、喪葬費用、殘廢保險金(新旅平險另附加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25%、水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10%、意外身故關懷金5%)、傷害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海外突發疾病急診及門診;詳細內容請洽旅平險投保專區-商品介紹。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於保險生效日前,可辦理相關契約變更作業(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於保險生效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僅能辦理保險期間縮短或延長天數。
大部分刷卡僅提供飛行期間之意外身故保障,並未提供旅遊行程期間全程之保障。為了您在旅行期間能享有全程之完整保障,建議仍需另行安排旅行平安險。
凡投保本公司旅平險,保戶在台、澎、金、馬以外的地區,發生急需救助的情況,可以直接電話(+886-2-2536-0077)聯絡海外緊急救援組織,請求立即的服務;服務項目請詳海外急難救助服務。